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安全使用,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负责学院印章的综合管理,并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检查。
第三条 学院师生使用学院印章必须首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并通知院办负责人,负责人在用印时要了解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填写《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用印登记表》。
第四条 印章只限在学院院办办公室内使用,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时,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安排专人携章前往监印,用毕立即返还。
第五条 确属急件需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必须向学院分管领导电话请示,经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第六条 严格照章用印。凡不符合规定用印,院办有权拒绝并向学院领导汇报。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2020年5月21日